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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要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05 11:55:16
婚前以女方名义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房产其实要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为虽然是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的,但是房产承载的资金却是夫妻婚后的共同收入,因此,原则上要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双方离婚时牵涉到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一致,那么法院自然会尊重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协商不成,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方面分割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符合双方实际的判决。关于此类情况,我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