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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强制执行配偶或夫妻共同财产吗?上海市侦探社

来源:上海要账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8 18:06:43   

(2015)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福建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吴某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场责任的结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结果上看,认可了福建高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做法。


但是在(2015)执申自第111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实体法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主义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有关主体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执行中本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注:本回答系引用邵长茂《执行法律适用方法与常见实务问题327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一书中的内容。